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 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 ,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后,因本案审理结果与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与诉讼通知书、副本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琳、人民陪审员孙宝良、胡织芳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琳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