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建南,鲍惠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2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惠珠: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建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浙06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被告鲍惠珠应支付原告朱建南货款130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6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