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裕棣,王宇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75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柏岗村南王自然村20号附3号王宇崎:本院受理原告金裕棣与被告王宇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王宇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裕棣货款12486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24862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王宇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