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裕棣,王宇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6民初75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柏岗村南王自然村20号附3号王宇崎:本院受理原告金裕棣与被告王宇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王宇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裕棣货款12486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24862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王宇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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