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斌,李昕, 南昌优必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优必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李昕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