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尉金良,唐明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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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明生(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276号3区4栋112户):本院受理原告尉金良诉被告唐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尉金良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6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