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谈亮峰,陶勇福,蔡耀成,第三人-陈德萍,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谈亮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陶勇福、蔡耀成、第三人陈德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