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敏,陆建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1民初5345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建生:原告郑敏与被告陆建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建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于原告郑敏与被告陆建生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郑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