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卫华,于静, 江苏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静: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卫华、于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650628.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阴园区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