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明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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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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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明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吴明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