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卫华,蔡敏,张卫庆, 泰州星网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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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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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州星网商贸有限公司、蔡敏:本院受理原告许卫华诉被告你们及张卫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