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 ,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1282民初5996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82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国鹰航空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代缴的电费555234.2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5234.23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