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宝祥,何永凤,房俊雅,房俊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1民初1147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永凤:原告房宝祥与被告何永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宝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永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房宝祥与被告何永凤离婚。二、婚生子女房俊雅、房俊炜随原告房宝祥生活,被告何永凤自2021年8月起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每月贴补原告两子女抚育费各500元,此款于每月的28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房宝祥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