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丽霞,史荣铭,史华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1民初300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荣铭:原告唐丽霞与被告史荣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荣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丽霞与被告史荣铭离婚。婚生子史华飞随原告唐丽霞生活,被告史荣铭自判决生效后当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800 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唐丽霞、被告史荣铭对双方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梅梁新村92-301 室房屋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的拍卖余款各享有一半份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唐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