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春鸿,胡德春,汪能国,汪国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德春、汪能国、汪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徐春鸿与胡德春、汪能国、汪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