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兴强,季指平, 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兴强:本院受理原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季指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兴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1566.33元。二、被告季指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2672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6元,由原告负担2079元、被告刘兴强负担35元,被告季指平负担600元(该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负担部分,限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