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沙爱民,王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1民初1348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浩:原告沙爱民与被告王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沙爱民与被告王浩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沙爱民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