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斌,胡堃,袁臻亮,戴素梅,李培,张百明,张雪兴,张蒙蒙, 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415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王斌、胡堃、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袁臻亮、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耐拓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戴素梅、李培、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张百明、张雪兴、张蒙蒙: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508民初4153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归还原告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的款项1146080.09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担保费及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以1146080.09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 年5 月12 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代偿违约金以1146080.03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 年5 月12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其他被告对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张蒙蒙设定抵押的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三区13 幢405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二日下午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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