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东莞市大朗镇登峰编织品经营部,陈萍, 高州市登峰针织有限公司 ,泰州森港机器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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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州森港机器人有限公司、陈萍: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朗镇登峰编织品经营部诉被告高州市登峰针织有限公司、泰州森港机器人有限公司、陈萍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东莞市大朗镇登峰编织品经营部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毛料款1504333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150433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