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宁东,许陈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1281民初27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陈:本院受理原告刘宁东与被告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272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判令你给付原告刘宁东螃蟹货款559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