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洪坤,陶桓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2民初201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洪坤、陶桓军: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诉你们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一、被告郑洪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198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6元,由被告郑洪坤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8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