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家有,刘连凤,曹兵,张春红,曹健,朱勤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曹健:本院受理原告曹家有、刘连凤、曹兵、张春红与被告曹健、朱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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