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剑,毛金泉,毛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金泉: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朱剑诉原审被告毛金泉(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508133415)、毛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