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达年,王正法,王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1281民初675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正法、王辉:本院受理原告葛达年与被告王正法、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81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达年欠款1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扣减已付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安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