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霞,,泰州分公司, 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万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万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霞与被告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万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06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