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霞,,泰州分公司, 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泰州万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内容
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万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霞与被告泰州万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万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06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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