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莲珠,泰州分公司, 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莲珠: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今日阳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鹏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及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