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东,李英芳, 桓台县金鑫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321执恢156号,(2013)桓商初字第19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东、李英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321执恢1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拍卖裁定书。限你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姜东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南,花山西路西冠博兰亭苑(一期)1号住宅楼011701号的不动产一处(合同编号:20140728KKX20SSXPAS9)、及担保人李英芳名下位于桓台县少海路777号橡树湾小区20号楼2单元6层西户的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08-1924156),以清偿债务。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