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小员,谭红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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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红星(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南石谷村476号):本院受理原告罗小员与被告谭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1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损失,此利息损失计算到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齐建军、王伟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10点20分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