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益蔚,王刚,张俊敏,郑浩哲,裴成月,倪庆云,关荣林,厉海笑,熊守信,徐挺强,许玲玲,朱平宰, 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民终973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朱益蔚、王刚、张俊敏、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与你公司和被上诉人倪庆云、关荣林、厉海笑、熊守信、徐挺强、许玲玲、朱平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送达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0元,由上诉人朱益蔚负担3548元,由王刚、张俊敏、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负担340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