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胜颖,龚红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538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红梅: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5383号原告段胜颖与被告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月17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龚红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龚红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