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文斌,孙国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002民初3673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林文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3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林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林文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林文斌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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