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文斌,孙国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2民初3673号之一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林文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3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林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林文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林文斌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