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勇辉, 台州市路桥杭策电缆有限公司 ,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3934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台州市路桥杭策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辉: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杭策电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台州市路桥杭策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375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保全费12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杭策电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