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伟,许丹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丹锋(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中路133号2栋1单元101室):本院受理原告严伟与被告许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许丹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伟借款3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许丹锋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