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丹,张维军, 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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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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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丹(身份证号码:2308331973****0529):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诉你、张维军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丹、张维军立即支付给原告收割机款人民币79585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为1431468元);二、判令被告张丹、张维军立即支付给原告配件款698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损失为700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郑多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孟庆慧,宋彦供组成合议庭。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