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鸿,姬爱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596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姬爱军:本院受理原告江鸿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姬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鸿加工款11059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元,由被告姬爱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