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勇,郑成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24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成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勇与被告郑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成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勇借款人民币11531元,并支付以本金1153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郑成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