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宇,陈韦希,金福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3995号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福生(身份证号3326231952****0055):本院受理原告金宇、陈韦希与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月河居月河路520号(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太平镇字第065806号)房产(包括因拆建产生的权益)由原告金宇、陈韦希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金宇、陈韦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