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利敏,曹艳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595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艳青:本院受理原告马利敏与被告曹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曹艳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利敏货款206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被告曹艳青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