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应申华,徐杨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530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杨富:本院受理原告应申华与被告徐杨富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53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付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诉讼费总计人民币49168.7元及支付利息(按本金49168.7元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路桥法院金清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