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艳丽,张希文, 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艳丽、张希文: 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艳丽、张希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何艳丽、张希文下落不明,依法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何艳丽、张希文送达诉讼文书,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艳丽、被告张希2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判决如下:何艳丽、张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代偿款 1 1 9 6 3 4. 4 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款项 1 9 6 1 9. 4 0元为基数,支付自 2 0 1 8年 5月3 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款项 2 0 2 1 5元为基数,支付自 2 0 1 8年 9月 2 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款项 2 0 0 0 0元为基数,支付自 2 0 1 9年 1月 2 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款项 2 5 0 0 0元为基数,支付自 2 0 1 9年 5月2 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款项 1 4 9 0 0元为基数,支付自 2 0 1 9年 9月 2 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款项 1 9 9 0 0元为基数,支付自 2 0 2 0年 1月 1 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项按浙江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 4 4 0元,由何艳丽、张希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