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庆丰,林宝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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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宝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庆丰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庆丰要求:判令被告林宝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5400元及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金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