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永卓,陈龙增,玉环世贸中心大酒店, 玉环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陈龙增: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卓、陈龙增与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环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300000元以及赔偿保证金利息损失(利息以2300000元为本金,按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1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52635.75元以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3752635.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3月21日起暂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在工程款即3752635.75元范围内对被告玉环世贸中心大酒店享有的优先权归原告享有;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苏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可丹、颜确林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丁法林、王宇容、王林近,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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