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伟康,胡刘芹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1022民初3098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内容
胡刘芹: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康诉被告胡刘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30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为垫付借款本息51410.9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7月20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奚圣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世虹、章春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林金生,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8时0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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