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林国,邓小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24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小娇:本院受理原告阮林国与被告邓小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小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林国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邓小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