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汪海苹,宋纪忠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宋纪忠:本院受理原告汪海苹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2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欠款90000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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