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勇, 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泰威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泰威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泰威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厦门泰威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的市场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吴勇对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