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绍琴,黄国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360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国军(身份证号3622021982****6815):本院受理原告杨绍琴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国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绍琴人民币35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6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被告黄国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