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敏朝,曹挺,何祖林,王建,陈震亚,陶现勤, 台州程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439号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现勤: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程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系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敏朝、曹挺、何祖林、王建、陈震亚、陶现勤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又不能用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敏朝、曹挺、何祖林、王建、陈震亚、陶现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程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7480997.35元(款项归入债务人财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166元,,公告费710元,合计64876元,由被告陈敏朝、曹挺、何祖林、王建、陈震亚、陶现勤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