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应伟君,陈维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415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维钗:本院受理原告应伟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2、要求你支付拖欠货款的3个月的利息损失;3、要求你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