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善能,朱孟磊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1022民初296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孟磊:本院受理原告吴善能诉被告朱孟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 0 2 1)浙 1 0 2 2民初 2 9 6 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担保垫付款 9 3 9 4 7. 3 9元,从 2 0 1 9年 3月 2 2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至还款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 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 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奚圣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世虹、章春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林金生,定于 2 0 2 1年 1 1月 2 9日上午 9时 0 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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