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新伟,吴国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4民初168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人民路东门城下路27号吴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郭新伟与被告吴国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4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吴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新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吴国华支付给原告郭新伟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80元,由被告吴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